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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後,還可以用公司名義買房嗎?

國巨董事長陳泰銘利用法人名義買下第九戶文華苑,每坪200萬,總價高達5億6千萬,而引起立委質疑於去年7/1修法上路的平均地權條例是否打假球?

到底為什麼富豪們喜歡用法人名義買房子,這樣做的好處在哪裡?而平均地權條例又是在規範

什麼呢?

平均地權條例

一、法人購置不動產利益


  1. 進項營業稅 用公司名義(也就是法人)購買房屋,首先有5%的營業稅進項可以扣抵,若以文華苑房屋現值占比計算,可扣抵進項利益高達5百萬!

  2. 折舊費用 房屋價值隨著使用遞減產生的折舊費用屬公司費用,可以減少應繳納的營利事業所的稅,以文華苑為例,每年可以產生約160萬的折舊費用,一共可以用60年。

  3. 裝潢、家具等當期費用 交屋後的各項裝潢,家具,修繕等等費用依照金額可成為進項扣抵營業稅、當期費用或折舊費用等各項租稅利益。

綜合以上,以法人購買的豪宅若考量各種租稅利益,相較自然人等於打了8折,相當的划算,因此也成為實務上常用的節稅方法。



二、平均地權條例


為了實現租稅公平,內政部修正的平均地權條例規範如下:

  1. 僅能購買成屋,不得購買預售屋

  2. 不得購買豪宅作為員工宿舍 (目前豪宅定義為100萬/坪、80坪以上或總價7,000萬以上)

  3. 法人需成立一年以上,且至少雇用5名員工



雖然政府積極處裡法人購屋造成的租稅不公,但在租稅利益龐大的誘因下,成立公司時間及雇用人頭員工這些成本並無法改善這種情況,甚至會利用豪宅分拆銷售的方式規避,因此實際成效還是打上一個很大的問號


以上就是這次針對平均地權條例漏洞所修法的部分,我們下次見!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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